起重機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一、起重作業(yè)
1.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有必要辦理安全施作業(yè)業(yè)票,并應有施工技能負責人在場輔導:
1.1.1.重量到達起重機械額外負荷的90%及以上。
1.1.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1.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1.4.爆炸品、危險品有必要起吊時。
1.1.5.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yè)。
1.2.起吊物應綁掛結(jié)實。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筆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禁止松鉤。
1.3.起吊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結(jié)實的溜繩。
1.4.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
1.4.1.綁扎時應根據(jù)各臺起重機答應起重量按份額分配負荷。
1.4.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升降、行走應堅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接受的載荷不得超過自身80%的額外才能。
1.5.有主、副兩套起升組織的起重機,主、副鉤不得一起開動。但關于規(guī)劃答應一起運用的專用起重機在外,并應恪守本標準1.4.的規(guī)定。
1.6.起吊前應查看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設備;吊件吊離地上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查看,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7.起重機禁止一起操作三個動作。在挨近額外載荷的情況下,不得一起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挨近額外載荷的情況下,禁止下降起重臂
1.8.起重作業(yè)區(qū)域內(nèi)無關人員不得停留或經(jīng)過;起吊過程中禁止任何人員在起重機伸臂及吊物的下方停留或經(jīng)過。對吊起的物件有必要進行加工時,應采納牢靠的支承辦法并告訴起重機操作人員。
1.9.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有必要走吊運通道,禁止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1.10.吊運的重物有必要在空中作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離開作業(yè)崗位。
1.11.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jié)在地上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12.起重機在作業(yè)中如遇呈現(xiàn)故障或呈現(xiàn)不正?,F(xiàn)象時,應采納辦法放下重物,停止工作后進行檢修,禁止在工作中進行調(diào)整或檢修。起重機禁止采用自在下降的辦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1.13.禁止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渠道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運用構(gòu)筑物或設備的構(gòu)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時,應經(jīng)核算;運用構(gòu)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規(guī)劃單位的贊同。
1.14.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缺乏,指揮人員看不清作業(yè)地址、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yè)。
1.15.當作業(yè)地址的風力到達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yè);當風力到達6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
2.1.總則:
2.1.1.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布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設備應完全并靈敏牢靠。
2.1.2.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應酬有牢靠的避雷設備。
2.1.3.在軌跡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有必要在距軌跡結(jié)尾2米處設車擋。軌跡應按以下要求接地。
2.1.4.起重機軌跡接零后,應再重復接地。
2.1.5.起重機械行進的軌跡兩頭應設接地設備。軌跡較長時,每隔20米應補設一組接地設備,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2.1.6.起重機上應備有相應的救活設備。操作室內(nèi)應鋪絕緣墊,不得寄存易燃品。
2.1.7.未經(jīng)機械主管部門贊同,起重機械各部的組織設備不得變更或拆換。
2.1.8.起重機械每運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能檢驗。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功能的起重機械,在運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
2.1.9.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有必要超負荷時,應經(jīng)計算,采納有效的安全辦法,并經(jīng)項目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2.1.10.在露天運用的龍門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的架身上不得安設添加受風面積的設備。
2.1.11.冬季操作室內(nèi)溫度低于5℃時應設采暖設備,夏日操作室內(nèi)溫度高于35℃時應設降溫設備。
2.1.12.起重機作業(yè)時速度應均勻平穩(wěn),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wěn)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zhuǎn)。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2.1.13.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約束的范圍內(nèi)作業(yè),不得運用限位器的動作來替代正規(guī)操作。
2.1.14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關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況。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剎住制動器,一切操作桿放在空檔位置并堵截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六級時,應將臂桿轉(zhuǎn)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zhuǎn)制動器;風力將達七級時,應將臂桿放下。汽車式起重機還應將支腿悉數(shù)開銷。
2.1.15.電動起重機的補充規(guī)定:
2.1.15.1.電氣設備有必要由電工進行設備、檢修和保護。
2.1.15.2.電氣設備應安全牢靠,熔絲應符合規(guī)定.
2.1.15.3.電氣設備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
2.1.15.4.作業(yè)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一切的控制器康復到零位,然后堵截電源.
2.1.15.5.電氣設備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2.1.15.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堵截電源,禁止用水澆潑。
一、起重作業(yè)
1.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有必要辦理安全施作業(yè)業(yè)票,并應有施工技能負責人在場輔導:
1.1.1.重量到達起重機械額外負荷的90%及以上。
1.1.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1.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1.4.爆炸品、危險品有必要起吊時。
1.1.5.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yè)。
1.2.起吊物應綁掛結(jié)實。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筆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禁止松鉤。
1.3.起吊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結(jié)實的溜繩。
1.4.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
1.4.1.綁扎時應根據(jù)各臺起重機答應起重量按份額分配負荷。
1.4.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升降、行走應堅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接受的載荷不得超過自身80%的額外才能。
1.5.有主、副兩套起升組織的起重機,主、副鉤不得一起開動。但關于規(guī)劃答應一起運用的專用起重機在外,并應恪守本標準1.4.的規(guī)定。
1.6.起吊前應查看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設備;吊件吊離地上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查看,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7.起重機禁止一起操作三個動作。在挨近額外載荷的情況下,不得一起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挨近額外載荷的情況下,禁止下降起重臂
1.8.起重作業(yè)區(qū)域內(nèi)無關人員不得停留或經(jīng)過;起吊過程中禁止任何人員在起重機伸臂及吊物的下方停留或經(jīng)過。對吊起的物件有必要進行加工時,應采納牢靠的支承辦法并告訴起重機操作人員。
1.9.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有必要走吊運通道,禁止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1.10.吊運的重物有必要在空中作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離開作業(yè)崗位。
1.11.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jié)在地上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12.起重機在作業(yè)中如遇呈現(xiàn)故障或呈現(xiàn)不正?,F(xiàn)象時,應采納辦法放下重物,停止工作后進行檢修,禁止在工作中進行調(diào)整或檢修。起重機禁止采用自在下降的辦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1.13.禁止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渠道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運用構(gòu)筑物或設備的構(gòu)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時,應經(jīng)核算;運用構(gòu)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規(guī)劃單位的贊同。
1.14.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缺乏,指揮人員看不清作業(yè)地址、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yè)。
1.15.當作業(yè)地址的風力到達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yè);當風力到達6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
2.1.總則:
2.1.1.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布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設備應完全并靈敏牢靠。
2.1.2.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應酬有牢靠的避雷設備。
2.1.3.在軌跡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有必要在距軌跡結(jié)尾2米處設車擋。軌跡應按以下要求接地。
2.1.4.起重機軌跡接零后,應再重復接地。
2.1.5.起重機械行進的軌跡兩頭應設接地設備。軌跡較長時,每隔20米應補設一組接地設備,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2.1.6.起重機上應備有相應的救活設備。操作室內(nèi)應鋪絕緣墊,不得寄存易燃品。
2.1.7.未經(jīng)機械主管部門贊同,起重機械各部的組織設備不得變更或拆換。
2.1.8.起重機械每運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能檢驗。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功能的起重機械,在運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
2.1.9.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有必要超負荷時,應經(jīng)計算,采納有效的安全辦法,并經(jīng)項目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2.1.10.在露天運用的龍門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的架身上不得安設添加受風面積的設備。
2.1.11.冬季操作室內(nèi)溫度低于5℃時應設采暖設備,夏日操作室內(nèi)溫度高于35℃時應設降溫設備。
2.1.12.起重機作業(yè)時速度應均勻平穩(wěn),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wěn)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zhuǎn)。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2.1.13.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約束的范圍內(nèi)作業(yè),不得運用限位器的動作來替代正規(guī)操作。
2.1.14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關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況。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剎住制動器,一切操作桿放在空檔位置并堵截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六級時,應將臂桿轉(zhuǎn)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zhuǎn)制動器;風力將達七級時,應將臂桿放下。汽車式起重機還應將支腿悉數(shù)開銷。
2.1.15.電動起重機的補充規(guī)定:
2.1.15.1.電氣設備有必要由電工進行設備、檢修和保護。
2.1.15.2.電氣設備應安全牢靠,熔絲應符合規(guī)定.
2.1.15.3.電氣設備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
2.1.15.4.作業(yè)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一切的控制器康復到零位,然后堵截電源.
2.1.15.5.電氣設備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2.1.15.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堵截電源,禁止用水澆潑。